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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迴避制度規定什麼情形需要回避?

行政執法人員迴避制度規定什麼情形需要回避?

一、行政執法人員迴避制度規定什麼情形需要回避?

行政執法人員迴避制度規定什麼情形需要回避?

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回避。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相對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一般辦案人員的迴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分管領導決定;分管或者主管領導的迴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領導集體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辦案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相對人可以向作出迴避決定的機關再申請一次,駁回申請回避的,應向相對人説明駁回的理由。

迴避的辦案人員應將調查處理工作轉交給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指定的調查處理人員。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在一定的情形下需要回避,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迴避,行政處罰的特徵包括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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