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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聽證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聽證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聽證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行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製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

(3)較大數額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上述規定明確了聽證的法定條件,行政機關告知聽證的法定義務,和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法定期間。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併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注意:對聽證主持人的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一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

一般來説舉辦聽證會都是任務為行政機關在進行處罰時有為事實或者是處罰過重。當事人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可以接受一些較輕的處罰,或者是自己所犯的違規事嗯實沒有這麼嚴重。聽證會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對案件最終確定是否進行處罰或者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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