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行政 >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裁決,其他行政行為即使涉及民事糾紛也不能一併審理。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行為。此行為因具有強制力而屬一種行政行為,其特殊性在於不是行政機關的單一管理行為,而是解決爭端的活動,由此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屬三方法律關係。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義務的分配不滿,必須先提起行政訴訟。

2、被訴行政裁決違法。行政裁決合法,法院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也因此而確定。只有行政裁決違法,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可能。

3、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糾紛。既然是附帶民事訴訟,就必須遵守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在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法院無權一併審理。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要如何進行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一般有三種方式:

其一,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一併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因果關係清楚、案件事實簡明無異議時,人民法院就將兩種訴訟一併審理及判決,以迅速、及時地解決爭議。

其二,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分開審理,一併作出判決。

這種方式下人民法院首先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然後在此基礎上審理民事爭議、附帶將其解決。

其三,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案件分別審理、分別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關係複雜、案情事實以及與行政案件的內在關聯性含混不清、一時難以查明,如果一併審理,會超過行政訴訟的法定審理期限,影響行政案件的及時解決。此外,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也應當考慮先對行政訴訟案件審判後再解決民事爭議。

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將兩種訴訟分開審理,先審理行政案件,待行政案件審理完結後,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並另行作出判決,這樣處理有利於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集中時間和精力,準確、謹慎地解決好兩種不同性質的爭議。

在審理的第一種方式和第二種方式下,法院對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一併作出判決,並製作一張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和民事爭議的事實應當予以敍述;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分別闡述行政訴訟部分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理由;判決主文部分應當將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的主文分開撰寫。

如果由於客觀原因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能一併判決的,可以分別製作判決,但是兩份判決書對各自未處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應當有所交代。

如果附帶民事部分是調解結案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訴訟判決書和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書。

對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如果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同樣,如果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為遭受損失的,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些情況下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有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一併處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zheng/xingzhengsusong/grl46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