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強制執行的種類是什麼?
-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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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強制執行的種類是什麼?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罰、罰鍰);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代執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行政方面的強制執行的種類是比較多的,比如説包括有劃撥存款匯款,還有就是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當然了,如果有一些行為,相關人員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採取代履行的方式,也就是由其他的人員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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