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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否重複處罰

行政處罰可否重複處罰

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遵照“一事不再兩罰”的原則。
所謂的“一事不再兩罰”,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或事實”,不得給予兩次及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解釋1:“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既針對同一行政機關,也針對不同行政機關。
解釋2:只針對“罰款”,不能類推適用到其他類型的處罰,即不排除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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