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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的日是工作日嗎?

行政處罰法的日是工作日嗎?

一、行政處罰法的日是工作日嗎?

行政處罰法的日是工作日嗎?

《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許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限)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機關在9月30日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書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二、制裁特徵與區別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在近幾年中,我國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和普及,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一家企業和公民都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做出了違反規定了行為後,不僅要接受到經濟處罰,同時也會有行政處罰,如果企業和公民對行政處罰有任何的異議,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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