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行政 >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法的辯護權的行使是合理的嗎?

行政處罰法的辯護權的行使是合理的嗎?

一、《行政處罰法》的辯護權的行使是合理的嗎?

行政處罰法的辯護權的行使是合理的嗎?

《行政處罰法》的辯護權的行使是合理的。所謂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起訴進行申述、辯解和反駁,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權利。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二、有效的行使辯護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及時性。

辯護應該是及時的,“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有效辯護的及時性要求被追訴者享有被及時告知指控的權利,及時獲得律師的幫助的權利。

2、充分性。

辯護權要充分,這是有效辯護的核心內容,辯護人的辯護權利主要包括:調查取證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等,這些權利是辯護人法庭上辯護的先決權利,如果辯護人沒有這些權利或不充分享有,那麼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便會陷入“倉促上陣”、“無米之炊”的尷尬局面。只有這些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辯護權得到充分貫徹。

3、抗辯性。

辯護人的辯護能成為對抗控訴並獨立影響審判的力量這要求在訴訟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訴訟主體地位視之。在辯護手段上要形成對抗性,為此立法應對控辯雙方舉證手段和責任作一定的協調,對取證困難的辯方有一定的傾斜,而對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控方予以謙抑。

4、過程的持續性。

從辯護過程看,有效辯護不僅取決於審判階段法庭上的辯論和陳述,而且甚為關鍵的是偵查階段的辯護。因為偵查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不僅偵查階段證據的收集對法庭上的辯論至關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險和可怕”的階段。

而從公平、公正角度審視,辯護還應當延伸至執行階段的法律援助。可以這樣説,辯護應該從刑事訴訟起動時一直貫穿着整個刑事訴訟階段。

有效辯護權的特徵包括及時性、充分性、抗辯性、過程的持續性。其核心就在於,首先要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之後要充分準備,隨時面對檢方的觀點進行辯論,在法庭上取得主動。最後要有持續性,在偵查階段就要開始辯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zheng/xingzhengchufa/d43rn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