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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行政拘留由誰簽發

在我國國家行政拘留由誰簽發

在執法部門執行相關拘留事宜時,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部門的工作,否則將以其他方式進行拘留。那麼,行政拘留由誰簽發呢?一般來説,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將依法按照規定進行當事人的行政拘留,而拘留的決定則由公安機構進行簽發。

在我國國家行政拘留由誰簽發

一、行政處罰中的行政拘留由什麼機關行使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時,應該由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採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着罪與非罪的界限。

4、羈押期限不同

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20日。

三、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1.加罰。加罰是指被處罰的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的幅度,具體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這裏應指出的是,加處的罰款是依法採取執行措施收繳的罰款,屬於執行罰的範疇,不是一種行政處罰。

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用封條將被處罰人的財物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扣押,是把被處罰人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被處罰人佔有、使用和處分。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如交納罰款等,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當事人的財物予以拍賣,以拍賣所得款來抵繳罰款。如果被處罰的當事人在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有存款帳户,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納罰款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還可以採取劃撥凍結存款的執行措施。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税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大多數行政機關還沒有強制執行權。這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強制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行政拘留由誰簽發知道了嗎?是有公安部門進行簽發的。同時廣大羣眾在日常進行社會活動時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個守法知法的良好公民。在進行行政拘留時,您應當知道與刑事拘留的意義上不一樣的,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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