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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形式是如何的?

挪用資金罪的形式是如何的?

挪用資金罪的形式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挪用資金罪的形式有以下三種: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此處的數額較大指的是超過六萬元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此處的數額較大指的是十萬元以上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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