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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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會看到某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之後,為逃避法律的追究隱姓埋名遠走他鄉,在20年後終被抓獲判決死刑的新聞報道。在感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同時,大家也會有所疑慮,案件已經經過20年了,犯罪嫌疑人還可以被追訴,那刑事犯罪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為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對於那些實施犯罪後逃跑的犯罪分子,我們還是要追究。只不過這個追究是有時效限制的。
我國法律對於追訴時效的期限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不包括五年有期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到十年有期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也就是説犯罪經過以上期限之後將不再被追訴,但是也規定了偵查、審理階段如果發生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情況的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那些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公檢法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樣也不受到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是連續犯或者繼續犯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有超過前罪的追訴時效又犯新罪的,前罪的時效從犯後罪之日重新計算。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有了違反犯罪行為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逃避終究不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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