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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47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147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147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147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可以進行重新鑑定的機構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中,重新鑑定程序的啟動主體不僅有法院,還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關啟動重新鑑定程序的法律條款,散見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部委規章中。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該條款確定了人民法院有權逕行決定對案件的某些專門問題重新鑑定。

三、刑事重新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檢察機關啟動重新鑑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即可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公安機關啟動重新鑑定程序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即可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兩者並不強調審查有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對鑑定做出了相關規定,其中第147條件明確進行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能算到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內。司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認定非常關鍵,這會影響到最終的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屬提出,可以做精神病鑑定。

標籤: 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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