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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繼續逮捕嗎?

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繼續逮捕嗎?

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繼續逮捕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繼續逮捕嗎

(一)審查起訴可以做到的工作內容

1、犯罪事實、情節是台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鑑別。犯罪的性質與罪名互相聯繫,密不可分,如果只認定了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的罪名,性質也難以定準。因為在同一性質的犯罪中,法律又規定了若干罪名。可見,審查犯罪性質與審查具體的罪名,應當同時進行。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審查盜竊、詐騙、走私案件時,要注意追查銷贓犯和包庇、窩藏犯,對於已構成窩贓、銷贓罪的,也應對窩贓、銷贓者一併提起公訴;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審查有無教唆犯;審查個人犯罪案件時要注意發現團伙犯罪活動;審查團伙犯罪時更應注意審查有無漏訴其他犯罪成員。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於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首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已提起的,要保護被害人的這項權利,沒有提起的,應主動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其次,還要查明國家、集體財產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損失,如果造成了損失,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二)整個辦案流程

刑事拘留——審查批捕——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開庭審理。

審查起訴階段是在批捕後的階段,它排在法院最終審理的前面,可能還需要偵查,正常程序不是在審查階段逮捕而是在此階段後再逮捕。經過審查階段的各種檢查,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審查罪名、犯罪性質、犯罪事實、證據後,在一個月之內會移交到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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