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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如何書寫?

盜竊案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如何書寫?

盜竊案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如何書寫?

一、盜竊案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如何書寫?

盜竊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詞首先需要寫明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的基本信息,然後寫清具體的辯護意見以及案件事實與理由,最後寫明辯護人簽字,註明日期。

述説相應的事實和具體情況,無論公訴人如何堅持,都無法提供被告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備犯罪條件、機會和可能的證據。對於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本案危害後果十分輕微。做有益己方的闡述。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因此,我國法律中對盜竊罪定罪數額的規定為1000元-3000元以上,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標準。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盜竊罪?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

2、盜竊既遂與未遂。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説、轉移説、隱匿説、失控説、控制説、失控加控制説。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説,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

關於盜竊罪定罪標準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一般是在1000-3000這個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對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但是必須還要行為滿足了法律規定的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那麼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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