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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原告能否撤訴

刑事案件原告能否撤訴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訴,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公訴案件被害人不能撤訴,自訴案件可以撤訴。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如果是屬於公訴案件,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可以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追究責任,法院認為檢察院公訴的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可以建議或者是檢察院自己也可以撤訴。當然,如果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如果被害人作為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麼對於民事部分,原告是可以撤訴的。
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申請。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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