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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證據規則是:

1、認定主體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2、認定犯罪行為和證明犯罪要素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涉及犯罪性質、決定罪名的論據是否確實充分;

4、涉及量刑情節的相關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支持抗訴主張的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抗訴主張的每一環節是否均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抗訴主張與抗訴證據之間、抗訴證據與抗訴證據之間是否不存在矛盾;支持抗訴主張的證據是否形成完整的鎖鏈。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二、申請檢察院刑事抗訴期限

檢察院抗訴分兩種情況,

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

2、是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

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在我們國家不論是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還是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證據都是其中非常關鍵的一個要素,可以説由於缺少關鍵要素證據,要有整個案件會呈現出不同的走向,對於客户來説也需要對證據進行一定的審查,主要是看其是否達到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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