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犯罪停止形態存在的範圍包括哪些

犯罪停止形態存在的範圍包括哪些

一、犯罪停止形態存在的範圍包括哪些?

犯罪停止形態存在的範圍包括哪些

犯罪停止形態存在的範圍包括犯罪發生、犯罪發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中,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停止形態有兩種基本的類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態,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態。

根據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時與犯罪完成的距離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態可再分為犯罪預備形態、未遂形態和中止形態。

二、關於犯罪狀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三、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要正確地適用這一處罰原則,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對中止犯採取從寬處罰原則。

2、對中止犯採取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原則。

3、對中止犯採取必減主義。

四、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三)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四)刑事責任不同。

當然,犯罪停止形態只存在於故意犯罪中,而且也並非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有犯罪停止形態,法律上是鼓勵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進行的過程中就停止實施犯罪的,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標籤: 停止 犯罪 形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fanzui/z06l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