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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提前回家犯罪預備被判也會受到處罰嗎?

投毒提前回家犯罪預備被判也會受到處罰嗎?

一、投毒提前回家犯罪預備被判也會受到處罰嗎?

投毒提前回家犯罪預備被判也會受到處罰嗎?

犯罪預備是犯罪的一種未完成形態,我國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認定標準

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徵,為認定犯罪預備提供了一般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些標準來認定犯罪預備,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着密切聯繫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後進入了實行的階段並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例如揚言殺人等,還不屬於為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種錯誤,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是為着手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對社會存在着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總之,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三)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為、守候行為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為等,到底是預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製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無論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為都將會給大眾公民以及社會的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都是會在發現違法行為後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分子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中止了犯罪,在對其進行量刑和處罰時也是會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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