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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通緝人員應採取什麼措施?

非法集資通緝人員應採取什麼措施?

非法集資通緝人員應採取什麼措施?

非法集資案件,一經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進行審查後,判斷符合立案標準的,應該立即進行立案偵查。在掌握犯罪事實後,會進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對於那些逃竄在外的,公安機關會發布公文進行通緝,那些非法集資通緝人員應採取什麼措施?

一、非法集資通緝人員應採取什麼措施?

公司非法集資,已經離職的業務員被網上通緝的,應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被公安網上通輯的,説明該業務員已經涉嫌犯罪,不管實際是否構成犯罪,都應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實事求是地交待自己的情況。

如果經公安機關審查不構成犯罪的,會撤銷對該業務員的立案;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在以後的量刑時也可以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還可以爭取免除處罰。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三、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形式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形式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形式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那逃竄的非法集資者遲早是會被抓捕歸案的,為了減輕量刑,非法集資通緝人員應該主動自首,並且交代犯罪事實,如果有犯罪同夥的,也應該供出,爭取得到寬大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那些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得到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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