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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收非法集資後如何處理?

法院沒收非法集資後如何處理?

法院沒收非法集資後如何處理?

一、法院沒收非法集資款後如何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非法集資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反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金融詐騙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佔為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以及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四個條件,即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的情形(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解釋列舉了實踐中常見的十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根本區別在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就是集資詐騙。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對於非法集資犯罪中吸收的存款、利息及返傭費用等都應該追繳沒收。等訴訟結束做出判決後,將集資款返還給參與人,如果算上被執行的財產也不夠的,按照參與出資的比例返還。對於非法集資導致的損失,應該是參與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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