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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次數的司法界定

故意毀壞財物次數的司法界定

故意毀壞財物不存在次數的界定,只存在數額的確定。一般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次數的司法界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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