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認罪伏法書是什麼意思
- 刑事犯罪辯護
- 關注:1.63W次
整個刑事案件當中的很多細節性的問題是隻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才會有的一種經歷。在法庭最後宣判以後會讓工作人員讓當事人在認罪伏法書上簽字,當然是否簽字這是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的,可能很多人對於認罪伏法書是什麼意思也不是特別的瞭解,認罪伏法書這也是結合着我國的認罪認罰開始被大家所關注的。
一、在我國認罪伏法書是什麼意思?
認罪伏法的意思:罪犯承認了罪行,受到了法律懲處。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怎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閲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適用範圍
被告人認罪案件是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
對於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2、可能判處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的;
7、其它不宜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
不過拒絕書和認罪伏法書有區別,認罪伏法是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也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處,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並不代表這就是絕對不會發生改變的。這種認罪伏法書通常我們是沒有機會接觸得到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fanzui/96p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