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非法買賣槍支罪是怎樣認定的?

非法買賣槍支罪是怎樣認定的?

一、非法買賣槍支罪認定

非法買賣槍支罪是怎樣認定的?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2、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1996年頒佈的《槍支管理法》等有關法規,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製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而且由於槍支、砷藥、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

二、非法買賣彈藥罪判刑嗎

是的。犯非法買賣彈藥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非法買賣搶支罪判幾年

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製造非軍用槍支1支或者買賣、運輸2支以上的;製造非軍用槍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買賣、運輸2套以上的;製造非軍用槍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件以上的;製造非軍用槍支專用子彈500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發以上的;雖末達到上述各項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情形,應依法追究處罰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的數量達到上述規定的各項最低數量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fanzui/566pd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