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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頂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頂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我國頂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頂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酒駕頂包被查:

首先,要確認酒駕是否達到醉駕標準。

1、如果酒駕沒達到醉駕標準“頂包”(即是頂替者),被發現後,涉嫌包庇,會被拘留、罰款;肇事者也會被拘留、罰款。

2、如果肇事者構成醉駕,則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頂包”者就涉嫌包庇犯罪。包庇罪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這樣都會判刑的。

頂包的人觸犯法律:

頂包人幫助灑駕肇事人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屬於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綜上所述,酒後駕駛找人頂包被查出來,頂包的那個人是以包庇罪論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包庇罪的人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是獨立的事後行為,其符合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理由是: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屬於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讓人來頂替屬於獨立的第二階段的行為,該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時也不符合事後不可罰理論論述的範圍,因此應當另行定罪量刑,以此來更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法條鏈接:《刑法》

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交通肇事找人頂包的行為認定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可分為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侵害被害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屬於交通肇事中的從重評價的範圍,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雖然與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聯繫,但其實質上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侵害的法益顯而易見的已遠遠超出了前行為所能涵蓋的範圍。

同時前後兩個行為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後不可罰的行為要求前後兩個行為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後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為是明顯的故意行為,前後行為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我國的交通肇事罪是我國的嚴重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們在必要的時候應當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對於駕駛機動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

標籤: 我國 包罪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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