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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偽造金融票證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偽造金融票證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偽造金融票證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偽造金融票證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對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規定: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三個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僅限於“偽造、變造”的行為,如果“偽造、變造”後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偽造、變造”只是為達到使用而進行的犯罪預備,故不構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質,應按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條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而過去理論上通常解釋偽造有價證券應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犯罪,因而本罪也應該具有營利目的;還有人認為本罪應有行使目的才能構成。我們認為,本條既然沒有規定本罪主觀上必須以一定的目的作為構成要件,那麼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而沒有必要再去探究行為人是否具有什麼目的。這也是本條的立法意圖所在。至於那些確實既無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等,而純粹因個人興趣等原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以自我欣賞、收藏而不讓其流通的,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偽造金融票證這種行為完全擾亂了我國的金融法的管理秩序,只要偽造的數量達到十張以上,面額在一萬以上就可以進行追訴立案,所以,金融票證都是需要獲得國家的批准才能進行使用,如果存在不合法的行為就會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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