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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刑事責任認定是什麼

過失犯罪刑事責任認定是什麼

一、過失犯罪刑事責任認定是什麼

過失犯罪刑事責任認定是什麼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1、合理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認為,在合理信賴被害人或第三者將採取適當行為時,如果由於被害人或第三者採取不適當的行為而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對此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合理信賴不等於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汽車司機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汽車時,因合理信賴他人不會橫穿公路而正常行駛,如果他人違法橫穿公路被汽車軋死,該汽車司機便不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被允許的危險的法理

有的行為存在危險性,但該行為屬於社會允許的範圍。只要行為遵循了行為規則,都不應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即使最終導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例如,從事科學試驗的人總是預見到了試驗失敗可能性、但只要遵循了科學試驗規則,即使試驗失敗造成了損失,也不能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3、監督過失

由於業務及其他社會生活上的關係,在特定的人與人之間、人與物之間形成了一種監督與被監督關係。監督者對被監督者的行為,在事前要進行教育、指導、指示、指揮,在事中要進行監督,在事後要進行檢查;對自己所管理的事項,要確立安全的管理體制。進行這種監督與管理,是監督者的義務或職責。

如果監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監督或者管理義務,導致被監督者產生過失行為引起了危害結果,或者由於沒有確立安全管理體制,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監督者主觀上對該危害結果就具有監督過失。司法實踐,許多具體的玩忽職守罪表現為監督過失;現行刑法事實上也肯定了監督過失(參見刑法分則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等)。

(1)監督過失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①因缺乏對被監督者的行為的監督所構成的狹義的監督過失。

狹義的監督過失,實際上是二人以上的過失競合,即被監督者的一般過失與監督者的監督過失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例如,在外科手術時,醫生對護士的行為有監督義務,如果因護士的過失導致事故的發生,醫生同樣應對這種事故承擔監督過失的責任。

②由於沒有確立安全管理體制所構成的管理過失。

例如,工廠負責人隨意決定將貴重設備堆放在露天,由於雷電起火而燒燬了設備。該負責人主觀上就存在沒有確立安全管理體制的管理過失。

注意:監督過失並不是獨立於疏忽大意過失與過於自信過失之外的一種過失,相反,監督過失仍然具有刑法所規定的過失的基本特徵。

很多人為了追求刺激會做一些比較不安全的事情,但是他們的心理只是追求刺激,從未想過,要做一些違法或者是給社會和被人帶來危害的事情,但是最後的結果確實是違法的,那麼公安機關也會秉公處理,不過在處罰上會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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