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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於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法院對於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於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於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滿16週歲的人不是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既侵犯了器官出賣者的身體健康權,也危害了國家有關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一方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當做商品進行買賣,進行交易,損害了他人身體健康完整權,儘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須得到器官出賣者本人的同意,但這並不能阻卻該組織行為的違法性。人體器官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同於市場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是無價的,對人體器官進行買賣也是對社會風俗的一種侵害:另一方面,國家對於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規定,都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保障,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不利於醫療管理秩序的維護,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

4、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他人進行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在這裏有需要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三個詞語需要進行分析,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組織出賣他人的人體器官這種行為完全危害了國家對器官移植的管理秩序,只要造成他人的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那麼對於違法者必定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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