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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怎樣認定的量刑?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怎樣認定的量刑?

一、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怎樣認定的量刑?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怎樣認定的量刑?

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不同,判處的時間不同,有五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和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

1、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組織賣淫罪的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

1、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

2、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

3、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4、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二、本罪非罪界限

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協助他人進行賣淫就是為了給賣淫者提供便利,從而擾亂了我國的社會治安,對於此罪在量刑的認定上也會結合所犯下的罪行來進行判決,但如果在犯錯之後而積極的承擔所有的責任,那麼這種情形也是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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