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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怎樣 教師猥褻多人被拘會受到什麼樣的刑罰

認定標準怎樣 教師猥褻多人被拘會受到什麼樣的刑罰

教師猥褻多人被拘會受到什麼樣的刑罰,認定標準怎樣

近年來教師隊伍成為社會大眾特別關注的人羣,和以前教師的關榮事蹟不同的是,近年來曝光出來的關於老師的事情不少都會涉及到一些老師猥褻同學、體罰同學等等的負面新聞,當然不管是不是教師如果猥褻了他人的話,都是會受到處罰的,那麼教師猥褻多人被拘會受到什麼樣的刑罰,認定標準怎樣?

一、所受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二、認定標準

與一般猥褻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猥褻婦女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相信大部分人的感受都是罪有應得,確實被譽為園丁的教師隊伍當中出現這樣的敗類是教師團隊的恥辱,這樣的人是沒有辦法傳授給孩子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的,所以説這樣的老師受到刑事處罰也能體現國家刑事法律的嚴謹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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