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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怎麼判

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怎麼判

一、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怎麼判

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錢財、物質等手段誘惑他人賣淫,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在賣淫者和嫖客中間牽線搭橋並且從中謀取利益。這種行為是惡劣的,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標籤: 容留 賣淫 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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