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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由誰認定?

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由誰認定?

一、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由誰認定?

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由誰認定?

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可以根據藥品的實際價值來進行鑑定處理,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二、銷售假藥造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條件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另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以上就是銷售假藥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具體情況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辦理的,但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達到了上述嚴重危害的條件的,就是需要從嚴來處罰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標籤: 假藥 銷售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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