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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後還刑事責任嗎?

民事賠償後還刑事責任嗎?

一、民事賠償後還刑事責任嗎?

民事賠償後還刑事責任嗎?

民事賠償後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的刑事案件,賠償應該由案件的被告承擔,被告是造成人損害和財產損失的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各年齡段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1、不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減輕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在發生一些傷害或者侵權行為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的,也就是民事方面的一些賠償,當然了,如果説存在着一些刑事犯罪行為,是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或者是單獨就賠償問題起訴,實際上這兩種方式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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