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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定意見一般幾天告知?

刑事鑑定意見一般幾天告知?

一、刑事鑑定意見一般幾天告知?

刑事鑑定意見一般幾天告知?

1、刑事鑑定意見一般會在五日內告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七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2、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且需要對鑑證意見負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六條 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鑑定意見應當載明委託人、委託鑑定的事項、提交鑑定的相關材料、鑑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並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通過分析得出鑑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説明。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鑑定人對鑑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多人蔘加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什麼情形下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期間,若是遇到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情形,可以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後,公安機關需要負責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標籤: 刑事 告知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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