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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的定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這裏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招標投標是市場交易的一種方式,一般為大宗商品買賣或建設大型建築工程時常常採用的一種交易方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説,就是指在招標投際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本罪屬於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並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於江湖義氣;有的礙於情面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損害招標人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認定為串通招標罪,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犯罪行為存在,在客觀方面有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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