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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視居住的審批流程是如何的?

指定監視居住的審批流程是如何的?

指定監視居住的審批流程是如何的?

一、指定監視居住的審批流程是如何的?

1、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收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本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公訴部門以本院名義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抄送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並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

3、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收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實地檢查並填寫監督情況檢查記錄。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活動應當進行巡迴檢察,巡迴檢察每週不少於一次,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檢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活動時,不得妨礙偵查辦案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如何辦理監視居住

1、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2、申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監視居住。

因此指定監視居住的審批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當然監視居住的對象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辦理相關的流程,且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的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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