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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折抵刑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折抵刑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有期徒刑折抵刑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折抵刑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折抵刑期的規定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處有期徒刑後家屬可以會見罪犯嗎?

判處有期徒刑後家屬可以會見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三、判處有期徒刑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綜上所述,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問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判刑以後實際服刑的時間還不夠半年,就不需要到監獄中服刑,繼續關押,在看守所中服刑即可,判刑後,家屬可以到指定的地點會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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