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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如何進行?

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如何進行?

一、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如何進行?

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如何進行?

1、完善律師參與權,將律師辯護延伸至偵查程序。

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託辯護律師,並賦予律師在部分偵查行為中的在場權。

2、完善律師調查取證權。

(1)規定律師從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調查取證,同時取消辯護律師向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要徵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檢察院、法院的同意。

(2)建立律師調查令、證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師的閲卷權。

規定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在檢察機關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卷宗。同時引入程序性救濟機制,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妨礙辯護律師閲卷的情形,規定律師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法院申請,由上級機關責令下級機關保障律師閲卷權。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師制度,國家組建一支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師隊伍,由財政給予經費保障,以保證隊伍的穩定發展。

(2)對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設定一定的條件,如規定有一定年限從業經驗的律師方可擔任指定辯護律師。

(3)建立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考核及獎懲制度,對錶現優秀的律師給予獎勵,對不積極履行職責的律師設置一定的懲罰措施。

由此可見,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閲卷宗、進行調查取證都是律師辯護權的具體表現。但是在目前司法環境下,律師辯護權還得不到充分行使。對此有關部門應該從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調查取證等多方面給予保障,讓律師為維護司法公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二、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有哪些?

1.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執業權利

在偵查階段,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情;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為其取保候審

2.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執業權利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有權依法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調取證據。

對於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來説,此時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人民法院的最後審判階段,此時都是可以允許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這是為了保護犯罪行為人的利益。

標籤: 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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