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成立正當防衞的要素是什麼?

成立正當防衞的要素是什麼?

成立正當防衞的要素是什麼?

一、成立正當防衞的要素是什麼?

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時間條件;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這時正當防衞成立的對象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當防衞,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主觀條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限度條件。

二、正當防衞需要注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對於非暴力犯罪、一般違法暴力行為、輕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實施的防衞,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衞的規定,仍然存在防衞過當問題;只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衞,才不存在防衞過當(但不意味着對此外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衞造成死亡的必然過當,換言之,即使防衞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傷亡,也可能成立一般的定當防衞)。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於故意殺人。至於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衞,則應具依分析,關鍵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

3、在通常情況下,“行兇”包含了殺人與傷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重的重傷(重大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對於暴力犯罪造成一般重傷的,要區分不同情況,不能簡單劃一地得出是否屬於“行兇”的結論。例如,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於重傷。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檢被害人的拇指時,防衞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有可能屬於防衞過當,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衞的規定;如果防衞人只是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的,仍應認定為正當防衞。

4、並不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衞的都不存在防衞過當,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衞的規定。對此,也要區分不同情形進行判斷。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身體安全時,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應當適用特殊正當防衞的規定。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一般身體安全時,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包括重傷)的,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衞的規定。例一:不法侵害者以搶劫故意採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財物的,屬於搶劫罪,但這種行為並非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身體安全,對之進行防衞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衞的規定。

5、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不限於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於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對物行使有形力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嚴重放火罪、爆炸罪等。

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而不要求不法使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衞。

如果公民在受到他人實施侵犯行為的同時,是可以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實施相應的防衞的行為的。如果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的,那麼一般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造成防衞過當的,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標籤: 要素 正當防衞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chufa/grrnp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