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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起訴後偵查繼續嗎?

證據不足不起訴後偵查繼續嗎?

一、證據不足不起訴後偵查繼續嗎?

證據不足不起訴後偵查繼續嗎?

存疑不起訴後偵查機關需要繼續偵查該案件,由於存疑的首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導致檢察院的職員在審查案件時發現了疑點。任何的刑事案件都必須要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的前提之下才能審結案件的,故此對於存疑的情形一般不會起訴。

存疑不起訴後偵查機關需要繼續偵查該案件。檢察機關行駛國家檢察權的重要形式,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為防止檢察機關對此權利的濫用,必須對此進行監督。在刑事訴訟法律規範中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的監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監督、偵查機關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監督、和本級檢察機關自行監督。

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依據具體的案件可以作出以下的處理:

1、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是可以申請複議的,如果檢察機關複議後仍然不起訴的,公安機關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連同相關的材料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請複核。

2、如果公安機關認同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該立即解除刑事強制措施,釋放在押的當事人。

3、公安機關收到不起訴決定後,公安機關認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可以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的,在收集到新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再將案件材料移送到檢察機關,請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二、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人民檢察院在審核相應的證據後,發現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以案件存有疑點不予起訴。

如果經過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被不起訴人已經獲得國家賠償的,但後來檢察機關又發現新證據可以起訴,並且經法院認定為有罪,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該撤銷原決定,要求被不起訴人返還賠償金。

存疑不起訴的行為一般都會發生在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雖然對於那些來自於公安機關偵查過後的那件,都已經是掌握了一定的他人犯罪的證據的,但是這些證據卻不能保證能量刑,故此就不得起訴,否則是很有可能導致錯案的發生的。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三種,分別是相對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如果發現證據不足,那就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不起訴就意味着是不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了,此時也是不需要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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