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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指使人需要判刑嗎?

故意傷害罪的指使人需要判刑嗎?

故意傷害罪的指使人需要判刑嗎?

一、故意傷害罪的指使人需要判刑嗎?

指使他人故意傷害的,會以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來定罪量刑。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人身傷害犯罪往往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然而在刑法中,針對他人身體而實施的犯罪有多種,而且也多使用暴力並對被害人身體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如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取證罪、搶劫罪等。特別提醒大家的是,只要刑法對此另有規定,則不能以傷害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罪的區分

1、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2、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肯定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懲罰的,如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輕傷以上的後果,就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教唆指使他人,故意傷害他人,屬於共同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行為人自己故意傷害他人,還是指使他人進行傷害,都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此時是按照共同犯罪來處理的,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不同的犯罪行為人的地位和在犯罪中的作用,是會對法院的具體量刑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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