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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主體與客體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主體與客體

一、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主體與客體?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主體與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於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會被怎麼處罰?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三、破壞軍事設施罪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破壞軍事設施罪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四、我國的軍事設施有哪些?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洞庫、倉庫;

4、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

5、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軍事設施和武器裝備任何人不能採用違法的手段進行破壞,如果為了一己私利來破壞軍事設施,給國防的建設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那麼其行為就構成了破壞軍事設施罪,一般量刑在三年以下至死刑之間,如果有自首的行為,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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