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民事訴訟權利有哪些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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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民事訴訟權利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單獨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原告有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
4、原告有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權利。
5、被告有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6、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7、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申請複議的權利。
4、申請保全證據的權利。
5、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
6、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7、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權利。
8、申請順延期限的權利。
9、進行辯論的權利。
10、請求調解的權利。
11、自行和解的權利。
12、提起上訴的權利。
13、申請再審的權利。
14、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15、查閲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6、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17、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二、故意傷害罪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對於故意傷害的行為,如果情節不嚴重的話,只需要進行治安處罰,同時可以起訴要求民事賠償,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麼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屬於公訴類型的案件,但同時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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