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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販毒罪的具體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浙江省販毒罪的具體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浙江省販毒罪的具體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一、浙江省販毒罪的具體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販毒罪的具體量刑依據和犯罪情節以及販毒數量有關,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死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涉嫌販毒罪存在哪些情節屬於立功?

1、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繫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

販毒罪的量刑標準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各地方法院要結合販毒案件的詳細案情公平合理的確定最終的量刑標準,如果販毒數量較大,犯罪嫌疑人應該主動投案自首,如果可以協助公安部門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屬於立功,可以被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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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浙江省 販毒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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