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在監獄申請監外執行會被批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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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刑後在監獄申請監外執行會被批准嗎?
在監獄申請監外執行,滿足法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會依法批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監外執行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監外執行期間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人員需要遵守的規定是:
(一)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二)必須在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
(三)服從社區矯正監管的其他規定。
三、監外執行期間收監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也沒有規定過必須在交付監獄執行前申請監外執行,而且,監外執行一般也不需要犯罪分子主動提出申請,對犯罪分子收押時,如果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經懷孕,諸如此類的情節,一般都會直接宣告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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