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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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應按下列標準量刑:
1、構成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罪行為的,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上述量刑標準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是對公司證券職權的濫用,屬於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罪的立案標準包括犯罪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並且造成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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