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需要批准的三種案件是哪些?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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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會見需要批准的三種案件是哪些?
1、律師會見需要批准的三種案件具體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罰犯罪。
3、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並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定,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祕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聽,有利於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辯護律師享有哪些權利?
辯護律師享有的權利包括案件知情權(辯護律師專屬)、核實證據的權利(辯護律師專有)等。
1、案件知情權(辯護律師專屬)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陳述和指控;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
2、核實證據的權利(辯護律師專有)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3、不受監控的權利(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4、調查取證權,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屬,不同證人不同)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保密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有權對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中知道委託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律師若是想要會見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者是重大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提出會見請求的。通常情形下,律師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吹會見的請求,但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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