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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怎麼樣才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怎麼樣才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要件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體是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破壞邊境秩序,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為之。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具體構成要件內容是: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對象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包括准許出境和入境的護照、簽證等。偽造是指無權制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人非法制造,變造是指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偽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偽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製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採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偽造、變造,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為人自己偽造、變造後又為他人提供的,其偽造、變造行為又構成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係、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於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出入境證件需要到出入境管理中心辦理,持有合法的證件才可以正常入出境,很多犯罪分子以盈利為目的,無論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非法偽造、變造證件,都是違法行為,嚴重的然亂邊境管理秩序,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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