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欠債人算什麼罪名?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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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欠債人算什麼罪名?
1、為了追討欠款,對欠款老賴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一般不會構成綁架罪,而是按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怎樣區分
1、主觀要件方面:非法拘禁並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而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觀行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包括對他人身體實施強制力拘束,也包括間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顯難以離開、逃離;而綁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行為應當具有強制性。
3、法定性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死刑,而綁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
4、實踐中認定方面: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綁架罪。
非法拘禁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兩種不同的罪名,兩者的區別包括兩者的犯罪目的不同,客觀行為方面也是不同的,對應的罪行的刑罰不同,還有實踐認定方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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