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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特徵包括了怎樣的內容

管制的特徵包括了怎樣的內容

管制的特徵包括了怎樣的內容

之前的文章中,我們瞭解清楚了有期徒刑特徵的具體內容。作為主刑當中的管制,其也是有自己獨特的特徵的。那究竟管制的特徵包括了怎樣的內容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管制的特徵包括了怎樣的內容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羣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徵: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羣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條規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也就是説,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二、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如何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一)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三)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屆滿減為有期徒刑,刑期執行期滿後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執行其人民法院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如某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主刑執行完畢後,從監獄釋放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附加刑。

對於被判管制的罪犯,其實僅僅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而不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那樣是剝奪了罪犯的人身自由。在管制的特徵詳細的介紹了管制執行方面的內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管制也屬於主刑當中最輕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標籤: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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