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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標準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拿硬要他人的財產達到1000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 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情緒嚴重的擾亂到我們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然了,具體的處罰的程度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行為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這也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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