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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數罪併罰合理?

行政處罰法數罪併罰合理?

行政處罰法數罪併罰合理?

一、行政處罰法數罪併罰合理?

行政處罰法數罪併罰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合理的,數罪併罰是針對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中沒有數罪併罰的規定。

行政處罰中有一事不再罰原則,但關於合併處罰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規中有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通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二、 行政處罰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着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行政處罰是對那些沒有構成犯罪但是卻對公共秩序有所違背的人的懲罰。違規的行為通常都是多項並行出現的,因此民間產生了一種多項並罰的説法,實際上法律是沒有相關的規定的,這種做法只是為了能夠更加有效的批評已經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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